第一条 总 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政策文件,重点聚焦实习实训、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内容,通过校企合作手段改革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校企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进而为市场培养与其需求相匹配的高水平人才,产教融合协同育人。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立德树人、全面发展原则。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培育和践行大国工匠精神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关注学生职业生涯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原则。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长效合作机制。
三、服务需求,优化结构原则。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创新教育组织形态,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
四、相辅相成,互利共赢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要在人才培养、实训实习、项目建设及设备设施购置、改造升级等方面对学校提供支持。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学生就业进行择优。
五、校企互动,双元育人原则。“以教学为中心,以企业为重点”,企业参与学校人才需求调研、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和教学资源开发,并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
六、统筹规划,共同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检查考评。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组织领导校企合作的工作实施,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
(四)开展宣传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
(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和管理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三)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校级、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工作小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五)每年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组织学校各系与企事业单位展开交流,就达成共识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六)负责校外实训基地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与监督工作。
(七)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各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人力资源优势,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系要有实质性工学结合项目,专业较多的系可开设多个项目。
(二)会同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必要时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形成书面可行性报告,提出立项申请,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工作。
第四条 技术管理
一、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是学校的一项长期工作,合作方式由各系确定,并报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审核,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对于各种参与科研和校企共同开发的产品,学校有能力批量生产的,将由学校组织生产。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由研发方指定第三方生产(要经需方认定的第三方),学校享有产品利益回报,或者将收取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归还学校。
三、对于科学研发过程性资料,学校和个人为了保证校企双方合作利益,一般不能脱离科研合作双方,单独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研发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 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合理规划和风险控制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避免资金流失和浪费,同时提高校企合作的信任度和稳定性。
(一)资金筹集:校企合作项目经费来源可以包括校企合作项目合作运行收入和企业捐赠等。
(二)资金分配: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合理确定,并设立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专账。
(三)资金使用:遵循合规原则,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且必须按照财务相关流程进行报销和核算。
(四)资金监督: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合作双方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学期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系部校企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规章办事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第九条 附 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系部、处室与国(境)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专业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