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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乐天使官方网站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习工作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护士条例》、教育部等八部门修订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实习大纲安排,学生在毕业前到专业对口的医院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实习教学基地)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组织开展学生实习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要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制定与实施

第四条 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及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鉴定的依据,必须按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要求制订。应包含以下内容:实习教学的性质与任务、目的与要求、组织方式、实习单位条件与标准、考核方式及办法、实习内容与时间安排分阶段实习的具体内容、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注意事项等。实习大纲由教务处统筹并审核,各系负责制订或修订,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负责编印、送达教学实习基地并发放给实习生。

第五条 实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分专业实习生情况表、预计进入实习时间、实习生分配表、辅导员(班主任)名单、联系电话等。实习计划由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统筹,各系制定。各系在每届学生实习前2个月,将实习计划报送到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

第三章 教学实习基地的选定与审核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学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具体遴选过程按照《FUN乐天使官方网站实习教学基地遴选管理办法》来执行。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并兼顾实习生高质量就业等情况,选择重视临床教学工作、带教水平高、实习生管理经验丰富、能为实习生提供较好教学和生活条件的医院(企业)作为乐天使官网实习教学基地,包括北京、天津及省内的二、三级医院(市级医院以三级医院优先,县级以综合性县医院优先),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便于管理,便于临床教学研讨合作,特别要优先选择承德地区的实习教学基地。

第八条 在确定当年实习教学基地前,根据实习生人数及专业,优先安排已有的、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需要新增实习教学基地的,应按照《FUN乐天使官方网站实习教学基地遴选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文件“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的规定,在外地实习且实习教学基地不具备提供住宿条件的,由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会同有关负责人在考察实习单位时,一并寻求并考察统一住宿地点、条件、收费标准等,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条 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根据考察报告和实习生人数、专业情况,提出年度实习教学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实习组织

第十一条 实习前,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在公示栏公布经过审议的实习教学基地名称、招收实习生名额、实习生标准、住宿安排、费用标准等信息,同时将信息发给各系。

第十二条 实习生分配。

(一)自愿报名。学校公布实习教学基地名称、条件等信息后,由各系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各系统筹分配完成实习生选派后,由各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习编队并报送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汇总后公示并组织实施。

(二)医院选拔。对于北京一些大型医院要求自行面试选拔的,由各医院决定人选,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负责报送报名人员名单及组织面试考试。

(三)择优推荐。对于少部分大型医院要求按照标准和数量推荐实习生的,由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向有关实习教学基地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五章 自行联系实习

第十三条 确因学生身体、精神疾患以及在自主联系实习教学基地能够优先留用就业等原因需要自联实习的学生,按照自主联系实习程序在实习工作启动后先进行自主联系实习申请,经所在系研究同意后方可自行联系实习,具体申请程序见《自主联系实习申请程序》。为确保实习质量,严格控制自联实习比例。

第十四条 加强自联实习生管理。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会同各系不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发现不在岗位、未按实习大纲要求实习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与学生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自行联系实习的单位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实习教学基地标准,必须按照专业实习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及学分。

第十六条 对自行联系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应由辅导员(班主任)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情况,建立实习生管理台账。并督促学生按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鉴定等资料。

第六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前,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会同各系,根据《实习前教育方案》安排岗前培训与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计划与大纲学习、临床基本技能强化培训、医德医风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医患沟通教育等。通过培训和教育,使学生明确实习任务和要求,了解实习环境,帮助学生尽快适应临床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生系在校生,按在校生身份管理,适用学校各项学生管理规定。实习生接受教学实习基地和学校双重管理。实习学生要严格遵守教学实习基地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做好与实习教学基地的协商沟通,各系及时与实习教学基地核查情况,与学校相关系及职能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职权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实习前,需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加强自我管理。由各系选派责任心强、品学兼优的学生任实习队长,根据学生数量确定1至2名副队长,主要负责信息传递、反馈、学生组织、考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习管理。学生进入实习时,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牵头,各系抽调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将学生送至各教学实习基地,并与基地相关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实习期间,各系及辅导员、班主任全程、全方位参与实习生管理,并做好实习生管理台账。各系要把实习管理情况纳入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与实习教学基地管理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会同各系定期、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系领导沟通解决,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习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实习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由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制定考核细则并会同所在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强化督导检查并及时归纳总结。在学生实习期间,学校组织一到两次集中教学检查。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实习教学检查计划,并会同各系组织实施。教学检查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实习计划执行、学生临床实践考核等情况,召开带教老师座谈会和实习生座谈会,同时协助实习单位处理实习生相关问题。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以便尽快解决问题和总结经验。实习结束前,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与实习教学基地、实习学生等方面联系沟通,收集各方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归纳总结。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考勤制度。实习生考勤、请销假、违纪等按学校《实习生管理规定》执行。特殊时期有特殊规定的,按当时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习生在法定假日要服从所在教学实习基地统一安排。

第七章 实习考核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学生成绩以实习教学基地考核为主,包括实习科室考核和出科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习科室考核。带教老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了解学生在本科室实习应掌握的知识、技能、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等情况,认真填写实习手册。

第二十八条 出科考核。按照实习大纲要求,科室实习结束时进行全面考核,由实习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成绩记录在实习手册。出科考试中学生有一科不合格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需重新实习直至考核合格。对于有“护考”任务的护理和助产专业的实习生的出科考核,根据教务处、各系的安排,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由三部分组成:专科出科(实习科室)考核(占40%)、大科出科考核(占40%)、综合考核(占20%),综合考核包括实习生的工作态度、服从管理及遵守纪律情况、出勤情况、协作能力、职业素养、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条 实习结束后,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实习鉴定,并按10%评选出优秀实习生,并将优秀实习生名单及鉴定传至学校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审核后记入毕业生实习鉴定表。教学实习基地应对学生在每一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工作态度、服从管理及遵守纪律情况、出勤情况、协作能力、职业素养、专业技能等方面,重点在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考核成绩记入毕业生实习鉴定,不及格者须重补实习,成绩合格方可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实习与校企合作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